吉隆坡廣東義山章程
第 1 章
第 1 條 : 定名為吉隆坡廣東義山(以下簡稱本義山)。
第 2 條 : 本義山宗旨:-
(甲) 負責安排原籍廣東,海南之馬來西亞人安葬事宜, 以及美化、 發展、 改善義山建設之廟宇,骨灰樓, 殯儀館及其他與安葬有關之建築物。
(乙) 負責管理、 發展及維持本義山之房地產, 以及義山其他土地, 包括由政府通過憲報授權本義山全權管理之下列葬地, 即:-
(I) 位 於 SECTION 69 , TOWN OF KUALALUMPUR, WILAYAH PERSEKUTUAN 之:
(i) Lot 274(1920 年正月 16 日憲報編號 505);
(ii) Lot 214(1920 年正月 16 日憲報編號 508);
(iii) Lot 3164(1920 年正月 16 日憲報編號 510);
(iv) Lot 507 (1938 年 3 月 24 日憲報編號 1604);
(v) Lot 508 (1938 年 3 月 24 日憲報編號 1604),
(II) 位於 DAERAH –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NO.PELAN – P.A. 106204 之:-
(i) Lot 4238 (1958 年 6 月 26 日憲報編號 350);
(ii) Lot 51969 (1999 年 12 月 23 日憲報編號 P.U.(B)507; Lot 51970 (1999 年 12 月 23 日憲報編號P.U.(B)507,
(丙) 開放本義山建設之殯儀館及骨灰樓供公眾人士申請。
第 3 條 : 本義山會址設在 Lot 507, Section 69, Jalan Dewan Bahasa, 50460 Kuala Lumpur 或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地點, 在未得到社團註冊局批准前, 會址不得更換。

第 2 章
第 4 條 : 本義山董事會共 31 人, 由下列會館選派代表組織之。
(甲)雪隆廣肇會館代表 8 名;
(乙)雪隆惠州會館代表 5 名;
(丙)雪隆嘉應會館代表 5 名;
(丁)雪隆海南會館代表 5 名;
(戊)雪隆潮州會館代表 5 名;
(己)雪隆茶陽會館代表 3 名。

第 4A 條 : 本義山董事會由以上 6 間會館派出 31 人代表所組成的一個福利團體, 擁有獨立的主權。 參與本義山的會館代表需以義山章程以及董事會和代表大會的議決案為依歸。
第 5 條 :
(甲)本義山執行董事會設正副主席各一名,正副總務各一名, 正副財政各一名, 調查六名, 由董事會投票互選之。
(乙)內部查賬員二名, 由出席會館代表每二年一次選出。
(丙)董事任期以二年為一任, 連選得連任, 但重要職位主席、 總務、 財政、 各會館之代表, 只能續任于同一職位二屆(共四年)。
(丁)在同一任期間, 同一會館之代表, 不得擔任超過一個以上的下列職位,即正副主席、 正副總務及正副財政。
第 6 條: 董事在任期內, 遇有中途辭職或死亡, 或患神經病, 或破產者, 或法庭定罪而造成之空缺, 得由該缺席董事所代表之會館,另選派補充之, 其所擔任之董事職位空缺, 由董事會選舉充任, 代攝該職, 直至當屆董事會任滿為止。代攝之職位, 在上述第 2 章第 5條(丙)條文下所任職位, 任期不受影響。
第 7 條: 在每屆第(一)年四月初旬, 由主席通知各會館, 于該年 5 月 31 日之前選派下屆董事, 主席接到各會館提名書後, 2 星期內召集新董事復選會議選舉董事職位, 若任何會館在 5 月 31 日之前,
仍未派新董事, 原任董事仍繼續負責。
第 8 條: 新董事就職後, 須從速擬定該屆預算案, 以便執行。
第 9 條: 本義山一切賬目, 每月月結, 每年之年結, 除由本義山內部查賬員每月稽查外, 並須每年交由董事會委任有註冊合格審計師稽查之。

第 3 章
第 10 條:
(甲)本義山一切事務, 由董事會負責管理之, 關于墳場糾紛, 以董事會判決為最後之判決及定案。
(乙)董事會之下設立一執行董事會, 由 14 人組成, 以執行董事會之議決案及處理本義山日常事務。 執行董事會有權批准不超過一萬零吉開支, 執行董事會議由本義山主席召集之。
(丙)正副主席, 正副總務, 正副財政, 正副福利及調查員六名為當然執行董事會成員。
(丁)必要時, 董事會亦有權設立其他委員會或小組, 以協助推動本義山之各項事務。
第 11 條: 主席──管理本義山一切事務, 開會時為主席, 對外則為義山代表, 有權批准每一次不超過馬幣三千零吉之開支。
第 12 條: 副主席──襄助主席辦理各事, 主席缺席時, 可代表執行其職權。
第 13 條:
(甲)總務──襄助主席辦理本義山一切事務, 執行章程規定之事及會議之議決案, 並隨時前往墳場巡查, 指揮僱用人員之工作, 有權批准每一次不超過馬幣三千零吉之開支, 如因辦理公務,可支車馬費。
(乙)總務缺席時, 副總務可代表執行其職權。
第 14 條:
(甲)財政──管理本義山一切收支事宜, 本義山之款項, 須以本義山名義存入董事會指定之本坡銀行, 在本財政手之現款,不得超過一千五百零吉, 如向銀行提款, 其支票須有財政(缺席時由
副財政代), 總務(缺席時由副總務代)三人聯署方為有效。 銀行定期存款單據, 由財政存在本義山行政樓保險箱, 不動產業呀蘭, 則收存在銀行保險箱, 本義山山紙及各項收條, 均由財政負責簽發。
(乙)如財政缺席時, 副財政可代表執行其職權。
第 15 條:
(甲)福利: 負責處理本義山之福利及慈善工作。
(乙)副福利: 如正福利缺席時, 可代表執行其職權。
第 16 條: 調查員: 負責調查墳場糾紛事項, 本義山職工勤惰, 及其他事項, 調查以後, 報告主席, 提交董事會議討論之。
第 17 條: 內部查賬員:負責稽核本義山賬目單據, 銀行來往款項,產業契約, 及其他與賬目有關之一切文件。 本義山之常年賬目須交由註冊合格審計師查核。
第 18 條: 本義山得聘用經理, 執行秘書及職工人員, 負責辦理日常公務。 經理及秘書由正副主席, 總務及財政四人面試後, 提交董事會決定聘任之, 而職工則由正副總務決定聘請之。
第 19 條: 職工服務條件, 薪金, 及其他細則, 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 4 章
第 20 條: 董事會議分常月會議及緊急會議或特別會議,常月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緊急會議或特別會議則在必要時, 由主席或至少 13 名
董事, 聯名用書面通知總務召集之。
第 21 條: 會議通知,須于開會 5 天工作日之前, 派送各董事, 但遇有緊急事件, 不能延者, 則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每次會議, 以董事 16 人為法定人數, 如流會可在一星期內在同時間, 地點再度召集之, 會議以 10 人出席為法定人數, 須按照原訂議程討論。
第 23 條: 各項議案, 有出席董事超過半數同意時, 作為通過, 凡表決事項, 主席本身有一權外, 復有取決一權, 共成兩權。
第 24 條: 本義山買賣產業, 或將產業抵押借款, 須召集代表大會決定, 並需獲得出席會議 2/3 人數贊成通過。
第 25 條: 代表大會之組織, 除本義山現任全體董事參加外, 並由第 2 章第 4 條內所規定之會館, 各加派等于現任代表 2 倍人數出席,即:
(甲) 雪隆廣肇會館加派 16 人;
(乙) 雪隆惠州會館, 雪隆嘉應會館, 雪隆海南會館,雪隆潮州會館, 各加派 10 人。
(丙) 雪隆茶陽會館加派 6 人。法定人數: 以不少過 4 間會館單位之代表 47 人為足夠法定人數。 召開會義通告必須 21 天前派發, 大會主席,亦由本義山主席擔任之, 其表決權, 與第 23 條同。
第 26 條:
(甲) 本義山公款, 用以安排原籍廣東、海南之馬來西亞人安葬事宜、以及美化、發展、改善廟宇、骨灰樓、殯儀館及其他有關之建築物。
(乙) 如有捐助慈善公益, 或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總監所批准之慈善機構, 每項捐款超過二萬零吉以上, 須先召集代表大會商定之。
(丙) 本義山公款, 最少 70%需用于上述第 1 章第 2條及第 4 章第 26 條(甲)規定之用途。

第 5 章
第 27 條: 本義山之不動產須註冊在本義山名下, 而有關該產業之所有文件, 須由當屆董事會之三名主要董事簽名, 即主席, 總務及
財政。
第 28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 得由董事會提交代表大會修改之, 惟必須獲得出席會議 2/3 人數贊成通過, 任何修改或修飾本義山條規及章程, 須事先獲得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總監的批准, 任何修改
之條文, 經代表大會通過, 提呈予社團註冊官批准後即生效。

{ 本義山修訂章程經于 2006 年 4 月 4 日獲得社團註冊官批准和生效,編號 PPM/WKL001077/50,PPP/WKL000093/50 JLD.2(61)}